特种设备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法兰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取证代理,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制造地址,许可项目、许可子项目、许可参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充装介质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法兰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咨询,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许可证书(原件,迪庆法兰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和变更核准资料(无法在线核验时)。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许可证,并且收回原许可证;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许可证
(1)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2)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的,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鉴定评审组确认后,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使发证机关改变的,法兰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取证代办,应当按照本规则3.2条的要求重新申请;
(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鉴定评审组应当将鉴定评审情况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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